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簡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337號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訴訟代理人  謝念錦
訴訟代理人  杜承翰
被   告  鐘天賞
被   告  顏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於民國107年3月23日具狀撤回,應再開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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