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31號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31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6年度交字第31號原告 王吉豐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竹監苗字第54-F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105年1月24日21時44分駕駛6109-MR自用小貨車行經卓蘭鎮苗140線白布帆段33.5K處,因「酒後駕車,經抽血測得血液中酒精濃度為193.7MG/L,超過法定標準,致人死亡」之違規行為,經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卓蘭分駐所員警舉發後移送被告辦理。被告於106年5月8日以竹監苗字第54-F00000000號裁決(下稱原處分)對原告裁罰「一、罰鍰新臺幣(下同)5萬60元整,吊銷汽車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二、上開罰鍰及駕駛執照逾期不繳納、繳送者:(一)罰鍰依法送強制執行,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逕行註銷駕駛執照,倘案經提起行政訴訟,則以法院裁判確定日為註銷日。(二)駕駛執照註銷後,自註銷之日起終身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原告不服原處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
㈠、原告於上揭時地肇事,係因當時下雨且該路段無路燈、無反光警示又因道路施工,便道標示不明,因而事故;又因工作需求,需要駕駛資格等請求撤銷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
㈡、聲明:
1、原處分處罰主文第1項關於吊銷駕駛執照部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抗辯略以:
㈠、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12年者,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考領駕駛執照」,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第67條之1第1項第1款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死亡之違規行為,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確定,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行政罰鍰應予抵扣,爰裁決原告罰鍰5萬60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應無違誤。
㈡、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前開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原處分書,本院本院105年度交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12年者,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考領駕駛執照」,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第67條之1第1項第1款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確係於上開時地酒後駕車肇事且致人死亡,被告按前開規定所為之處分並無不合,原告請求撤銷原處分處罰主文第1項關於吊銷駕駛執照部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併此敘明。
㈣、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㈤、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永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