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4676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小字第4676號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黃秀敏

高延年

被告 宋世駿

現於法務部○○○○○○○○戒治中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小字第467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下午3時26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本院97年訴字第906號刑事判決所載侵權行

為致受有本件損害,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

幣50,000元及至民國97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等,雖提出本院上述刑事判決為證,但經被

告到庭為時效抗辯,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之規定,應認為

被告時效抗辯為有理由,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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