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小字第4676號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黃秀敏
被告 宋世駿
現於法務部○○○○○○○○戒治中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小字第467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下午3時26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本院97年訴字第906號刑事判決所載侵權行
為致受有本件損害,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
幣50,000元及至民國97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等,雖提出本院上述刑事判決為證,但經被
告到庭為時效抗辯,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之規定,應認為
被告時效抗辯為有理由,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