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7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張思涵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智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參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