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345號上訴人即被告京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嘉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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