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40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041號
原   告  郭千滋
訴訟代理人  廖清波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芳來
訴訟代理人  楊梅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上午九時
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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