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041號
原 告 郭千滋
訴訟代理人 廖清波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芳來
訴訟代理人 楊梅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上午九時
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孫國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041號
原 告 郭千滋
訴訟代理人 廖清波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芳來
訴訟代理人 楊梅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上午九時
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