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80號聲請人臺南縣將軍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即 楊武 彰之財產受託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楊武彰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 楊勝國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11月21日起至116年11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楊勝國於87年2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2,2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借款期限自87年2月20日起至89年2月20日止,按月付息,屆期本金一次清償,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第三人楊勝國屆期未清償,尚欠本金共2,200,000元。嗣第三人楊武彰於91年5月29日將財產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68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947│田│5.43│全部│乙○○為│├──┼───┼────┼────┼───────┼─┼──────┼────┤楊武彰之││002│臺南縣○○○鄉○○○段│948│建│90.48│全部│財產受託││││││││││人│└──┴───┴────┴────┴───────┴─┴──────┴────┴────┘┌──────────────────────────────────────────────────┐│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68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備註││││││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001│54│臺南縣將軍鄉│臺南縣將│4層樓房│46│60│60│24│15│20│平│鋼筋│13│平│全部│乙○○││││長榮村11鄰長│軍鄉長榮│鋼筋混凝│.0│.6│.6│.9│.4│7.│方│混凝│.3│方││為楊武││││榮134號│段948地│土造│5│4│4│2│7│72│公│土造│6│公││彰之財│││││號││││││││尺│││尺││產受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