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庚○○原告丙○○以上二人丁○○共同法定代理人原告己○○共同訴訟 侯清治 律師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被告乙○○被告甲○○被告戊○○上列被告乙○○、甲○○、戊○○因殺人案件(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