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30號聲請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凌晨二時三十五分所犯強盜之罪,實因一念之差,年輕無知誤蹈法網,事後深感悔誤,且在本案未經司法機關察覺時,主動向警方自首到案,絕無逃亡之虞,亦必隨傳隨到,俾便返家安頓家中事務,以利往後安心執行,請法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院前以聲請人即被告乙○○涉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強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雖被告以其無逃亡之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院並非以此為由裁定羈押被告,而係考量被告涉犯強盜重罪,其行為對社會治安危害甚大,有予以羈押之必要等事由,裁定羈押被告,則本件羈押被告之原因仍然存在,無法因具保而消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莉莉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