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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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東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東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1593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判決,且於108年1月23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林東榮因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周育義【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林東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竊盜│侵占││├────────┼────────┼────────┼────────┤│宣告刑│罰金新臺幣3000元│罰金新臺幣10000│││││元││├────────┼────────┼────────┼────────┤│犯罪日期│106年9月18日│106年9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4060號│偵緝字第238號││├───┬────┼────────┼────────┼────────┤││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190號│159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3日│107年11月14日││├───┼────┼────────┼────────┼────────┤││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190號│1593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15日│108年1月23日││├───┴────┼────────┼────────┼────────┤│得否易服勞役│是│是│││││││├────────┼────────┼────────┼────────┤│備註│士林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罰執字第302號(│罰執字第31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