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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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32號再審聲請人 謝學人 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有明文。經查:再審聲請人書狀,並未記載他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判決如何判決之聲明,其書狀不合程式,爰命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倘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