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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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斯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斯聖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68年臺非字第50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有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82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重覆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顏維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王誠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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