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5號聲請人 周豊軒 法定代理人 楊筱筠 相對人 周聖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同)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三、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前揭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惟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