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259號抗告人 彭艾甄 相對人 洪玉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54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而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所定週年利率6%與法定週年利率5%不符,且就本件債權抗告人已與相對人約定還款方式,同意由相對人收取會錢,並待抗告人將房屋售出,一併如數奉還,雙方均無異議。惟相對人不守信用,擅自更改還款方式,且向抗告人惡言索債。抗告人對此債務問題,早已積極處理中,並已申請調解。為此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於民國108年8月25日所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80萬元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詎相對人屆期提示後,竟未獲付款兌現,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經原審為形式上之審查後,裁定准許就上開金額,及自108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經核並無違誤。抗告人雖以前揭情詞對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所稱上開如約定利率、還款方式等情節,均屬實體法上之爭執,應另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事件所得加以審究。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本件抗告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廖俐婷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