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1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34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士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士豪於民國107年12月2日9時45分許,駕駛自小客車沿新北市○○區○○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時,行經中正路與錦和路口左轉時,原應注意往來車輛,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告訴人 朱黛華 騎乘機車自中正路機車左轉專用車道左轉後直行行駛至該處,被告駕駛之上開車輛碰撞告訴人騎乘之機車,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尾椎閉鎖性骨折、左側髖部挫傷、左手腕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修正前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卷附之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