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竹簡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𡍼永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2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𡍼永慶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證據欄(二)應增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檢體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又被告自白與其他證據互核相符,犯行應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累犯: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7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2案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25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嗣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6年5月1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論以累犯,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科刑:爰審酌被告有多次因施用毒品而受科刑處罰,暨竊盜、妨害自由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前科紀錄,素行非佳,竟猶不思戒除毒癮,又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惟念及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係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兼衡其學歷為國中畢業,智識程度不高,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三)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玉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2517號被告𡍼永慶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段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𡍼永慶前於民國10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7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190號判進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2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甫於105年10月21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至106年5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6年8月6日下午2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段○○巷○○號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8月6日晚間11時許,因另案通緝為警在桃園市○○區○○路○○○號前緝獲,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𡍼永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2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U/2017/00000000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Z000000000000號)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紀錄,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檢察官葉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