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竹簡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璽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96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璽文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陳璽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因一時心生貪念而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法治觀念偏差,對於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安全產生危害,所為實質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罪手段亦屬平和,且所竊取之物價值非鉅,並已發還予告訴人 劉建志 ,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證(偵字卷第16頁),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不予沒收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竊如附表所示之物,業經告訴人劉建志領回,已如前述,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謝沛真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格蘭利威12年單一麥芽蘇格蘭威士忌酒│3瓶│├──┼───────────────────┼────┤│2│日本余市單一純麥威士忌酒│1瓶│├──┼───────────────────┼────┤│3│皮爾卡登皮鞋│1雙│└──┴───────────────────┴────┘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9666號被告陳璽文女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璽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6年9月25日下午2時2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號之大潤發忠孝店賣場,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後拔除磁扣並藏放隨身提袋內,另以啤酒及衛生紙結帳,欲攜離賣場時,適為賣場安管課長劉建志發覺有異,予以攔查後報警處理,經警到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已發還劉建志)而查獲。
二、案經劉建志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璽文於警詢及偵查中坦認不諱,核與告訴人劉建志於警詢中指述情節相符,並有扣案物照片5張、監視錄影翻拍照片2張、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員警偵查報告各1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檢察官翁貫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羽函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格蘭利威12年單一麥芽蘇格蘭威士忌酒│3瓶│├──┼───────────────────┼────┤│2│日本余市單一純麥威士忌酒│1瓶│├──┼───────────────────┼────┤│3│皮爾卡登皮鞋│1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