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95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柄賢 上列上訴人因與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9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