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968號債權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林 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袁華龍 即浥澄裝潢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
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