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來具保人陳羿文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羿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永來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由具保人陳羿文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參照。經查:
㈠被告前於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97號詐欺案件審理中,經本
院指定保證金額3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本院收據影本各
1份在卷可佐。嗣被告就該案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共2罪)、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被告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398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1年6月、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
㈡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位在臺中市○區○○街○○○○○號之住所
,及依其當時位在南投縣○○鎮○○路○○○○號之居所傳喚其應於105年9月20日到案執行,於同年8月29日及同年9月8日分別經被告收受送達;聲請人另依具保人位於上揭之住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於同年8月29日經具保人收受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影本3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然被告及具保人均未遵期到案。聲請人再依被告上揭住、居所傳喚其應於同年12月2日到案執行,於同年11月28日及同年11月9日經被告收受送達;聲請人另依具保人上揭住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於同年11月9日經具保人收受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影本3份在卷可佐。惟被告仍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依期帶同被告到案,聲請人乃依法拘提被告,經員警於同年12月26日16時許持拘票前往被告前揭住所執行拘提,並分別於106年1月12日14時許、同年1月17日20時許、同年1月18日17時許持拘票前往被告前揭居所執行拘提,均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員警拘提報告書影本各2份、被告上開居所照片3張在卷可按。復查無被告、具保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紙附卷為稽,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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