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全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復有規定。
二、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僅就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1月18日 檢紀光 字第1010000074號函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恒寬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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