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812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沈美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翔宇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1787、1788建號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謝翔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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