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8號聲請人 張朝欽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請求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件一編號6債權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故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及同法239條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亦應有所準用。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