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 陳萬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鍾淑娟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81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號、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生活困難,無資力繳納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由,提出臺中市北區低收入戶證明書,於103年11月28日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惟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聲請人名下有7筆房屋、1筆土地、1輛汽車,財產總額合計17,797元,且聲請人業於103年12月3日繳納本件抗告裁判費1000元,足見抗告人有資力繳納本件裁判費,其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劉長宜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