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34號原告 廖芃翔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阿鏘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尚不足2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