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原告 潘許英敏 住嘉義縣朴子市第一市場322號3樓被告 陳燕君 住○○市○○區○○○○街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10樓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30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以113年度金簡字第119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郭于嘉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宜家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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