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218號債權人廣興林業景觀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珮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有無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
㈡補正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㈢確認正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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