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82號聲請人 張玲玉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張玲玉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保全處分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積欠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債務,因無法清償債務,於民國97年6月與最大債權銀行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前置協商,但銀行提出每月償還新台幣(下同)7,400元,分180期之協商條件,惟聲請人每月薪資僅約15,000元,在扣除自己生活必要費用及子女教育費後,僅餘約1,205元,實無法負擔協商條件,故協商不成立;又聲請人之配偶平均月收入雖有52,682元,惟須負擔一家四口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亦無力幫聲請人償還債務,致履行債務有重大困難,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生活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就其主張上開債務、收入及與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之事實,已提出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全戶戶籍謄本、95年度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台灣郵政存簿薪資轉帳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件債權人清冊暨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債權總金額表等在卷可考,堪信為真(見本院卷第7至8頁、第28頁、第33至34頁、第62頁、第14至17頁、第44至50頁、第63至65頁、第9至11頁)。又聲請人於96年4月至7月之工作收入約為15,000元,有上開台灣郵政存簿薪資轉帳影本可證,是聲請人主張其月收入約15,000元,堪信為真實。再聲請人固提出於本件聲請前2年內之支出房貸繳息證明書、管理費之收據,惟尚無法提出全部基本生活開銷之憑證,無從認定其每月之實際開銷金額;然聲請人既已負巨額負債,其生活標準應予以壓縮至最低標準,始符公允。而聲請人居住於高雄市,如依高雄市97年度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0,991元計算,則聲請人個人每月生活費(10,991元)及其主張支付之子女教育費(6,836元)合計應為17,817元,是聲請人主張其工作收入15,000元,扣除個人生活費及扶養費後,所剩無幾,經濟陷入困境乙節,應非子虛。再聲請人名下雖有自用住宅1筆,有卷附建物登記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32頁),惟其因積欠附表二之債權人約1,302,00
0元之貸款,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可參;而該不動產如扣除自用住宅貸款金額後,並不足清償附表一所示之全體債務,有前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個人信用報告回覆書、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亦無於全體債務之清償;而聲請人除上開不動產外,僅有老舊汽車1輛,並無其他財產,有前開財產歸戶資料足憑;是聲請人主張其無法清償債務,自堪信屬真實。從而,聲請人既積欠如附表一及附表二之債務,且因與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又無足供清償債務之收入及資產,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應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無法清償如附表一所示未逾1,200萬元債務之情事,且其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業經本院查明在案,有查詢表、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是聲請人聲請更生,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又本件更生聲請業經准許,已無保全處分必要,聲請人於97年11月24日具狀聲請保全,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97年11月28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表一:
┌──┬────────────┬────────┬────────────┐│編號│債權人│金額(新臺幣)│種類│├──┼────────────┼────────┼────────────┤│一│上海銀行│83,000元│中期放款│├──┼────────────┼────────┼────────────┤│二│花旗銀行│155,000元│中期放款│├──┼────────────┼────────┼────────────┤│三│新光銀行│57,000元│中期放款│├──┼────────────┼────────┼────────────┤│四│萬泰商業銀行│25,000元│現金卡│├──┼────────────┼────────┼────────────┤│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4,000元│現金卡│├──┼────────────┼────────┼────────────┤│六│上海銀行│62,497元│信用卡│├──┼────────────┼────────┼────────────┤│七│國泰世華銀行│67,896元│信用卡│├──┼────────────┼────────┼────────────┤│八│花旗銀行│0元│信用卡│├──┼────────────┼────────┼────────────┤│九│荷商荷蘭銀行│133,966元│信用卡│├──┼────────────┼────────┼────────────┤│十│台灣中小企業銀行│5,500元│信用卡│├──┼────────────┼────────┼────────────┤│十一│香港上海匯豐銀行│133,775元│信用卡│├──┼────────────┼────────┼────────────┤│十二│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15,998元│信用卡│├──┼────────────┼────────┼────────────┤│十三│聯邦商業銀行│167,691元│信用卡│├──┼────────────┼────────┼────────────┤│十四│玉山商業銀行│46,755元│信用卡│├──┼────────────┼────────┼────────────┤│十五│萬泰商業銀行│77,362元│信用卡│├──┼────────────┼────────┼────────────┤│十六│日盛國際商業銀行│20,205元│信用卡│├──┼────────────┼────────┼────────────┤│十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9,150元│信用卡│├──┼────────────┼────────┼────────────┤│十八│永豐信用卡公司│66,356元│信用卡│├──┼────────────┼────────┼────────────┤│十九│陳○屏│500,000元│金錢消費借貸│├──┴────────────┼────────┼────────────┤│合計│1,681,151元││└───────────────┴────────┴────────────┘附表二:
┌──┬────────────┬────────┬────────────┐│編號│債權人│金額(新臺幣)│種類│├──┼────────────┼────────┼────────────┤│一│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1,302,000元│房屋貸款│└──┴────────────┴────────┴────────────┘(附表一、二之債權總金額2,983,1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