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385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 律師被告 梁佑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85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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