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99號聲請人 陳繼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達斌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另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同法第123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未於聲請人提出之2紙本票發票人處簽名,依上開規定即不負發票人責任,聲請人自不得以其為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故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本票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69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83年5月12日│123,000元│83年5月16日││TH059866││├──┼───────────┼─────────┼───────────┼───────────┼────────┼──┤│002│83年5月12日│100,000元│83年5月25日││TH059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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