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24號原告昭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彬 被告 蕭清金
蕭昭明 蕭金發 蕭沂洲 蕭睿誌 蕭大欽 蕭林玉妹 蕭烱耀 蕭麗華 蕭喻云 蕭麗靜 蕭如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萬4,9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附表:
┌──┬───────────┬───┬──────┬────┬───────┐│編號│分割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價額│││(苗栗縣○○鎮○○段)│(㎡)│(元/㎡)│部分比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16地號土地│673.70│3,200元││5萬4,751元│├──┼───────────┼───┴──────┤├───────┤│2│13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現值│8/315│226元│││:苗栗縣苑裡鎮客庄里1│為8,900元│││││鄰客庄5號)││││├──┴───────────┴──────────┴────┼───────┤│合計│5萬4,9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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