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應更正為「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顯係「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谷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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