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9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瑞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玖拾捌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玖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玖拾柒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貳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