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102號聲請人鍾斌上列聲請人因與 藍敏慧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3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高金枝法官李媛媛法官陳駿璧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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