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18號聲明人 蔡木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7年7月10日第三審確定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蔡木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陳世雄法官何菁莪法官張智雄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