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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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015號抗告人 簡壯旭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85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簡壯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許錦印法官李釱任法官王國棟法官吳信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