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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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停車升降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100號聲請人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段幼龍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吳立文 等間請求給付停車升降機等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8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黃莉雲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