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撤緩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撤緩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崑堯上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黃崑堯緩刑宣告案件(105年度執聲字第607號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崑堯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崑堯因犯公共危險罪(酒醉駕駛)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以104年交簡字第3663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速偵字第396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並需於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2萬元。該案嗣於105年1月12日確定,惟被告於判決確定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檢察官二次通知繳納前揭金額均無故未到案,因認有刑法第75條之1「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聲請將上述緩刑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案件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之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台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0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