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19號原告 楊雅蘭 被告 張亦晴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1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傅伊君
法官潘韋廷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