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0號再審聲請人 黃耀烱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陳怡先 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