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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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12號上訴人 方欽瑩
方樹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杏華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