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76號原告 張國慶
張美華 被告 洪正東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3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王靖茹法官姚佑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佳蔚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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