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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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8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沅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緝字第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沅益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漠視國家對毒品所設禁止規範,不顧毒品對個人健康及社會秩序均有所戕害,竟率爾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情節、持有毒品之數量、期間及所生危害,暨其家庭生活狀況勉持、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10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289號卷第7頁),該吸食器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而有微量殘留,是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李佳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100號被告謝沅益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弄
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沅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之,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年7月18日晚上某時,在臺南市區的夜店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SUPER」之男子以新臺幣500元之代價,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並將上開購得之毒品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而持有之;嗣於同年月20日16時55分,在臺南市○○區○○路○○○號前,因騎乘機車交通違規為警攔查,並經其同意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上開吸食器1組,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暨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沅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及查獲照片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而有微量殘留,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檢察官蔡佩容檢察官李佳潔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李俊穎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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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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