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原告己○○
丁○○乙○○丙○○甲○○原告兼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庚○○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10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胡宜如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吳冠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