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永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永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永昌(下稱受刑人)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據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3、4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2、5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梁永昌合併執行並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影本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4至5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受刑人梁永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肇事逃逸│竊盜│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2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12.12│104.12.12│104.12.12││││││├────────┼──────────┼──────────┼──────────┤│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984號│第4984號│第4984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實│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審││││││├──────┼──────────┼──────────┼──────────┤││判決日期│105.09.29│105.09.29│105.09.29│├─┼──────┼──────────┼──────────┼──────────┤│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決│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確定日期│105.11.17│105.11.17│105.11.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高分檢105年度執│臺中高分檢105年度執│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字第117號│字第117號│第3271號(編號3、4定│││││應執行刑6月)││││││└────────┴──────────┴──────────┴──────────┘
受刑人梁永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毀器損壞│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年│││││││├────────┼──────────┼──────────┼──────────┤│犯罪日期│104.12.12│104.12.12│││││││├────────┼──────────┼──────────┼──────────┤│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984號│第4984號││├─┬──────┼──────────┼──────────┼──────────┤│最│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634│││審│││號│││├──────┼──────────┼──────────┼──────────┤││判決日期│105.09.29│106.03.07││├─┼──────┼──────────┼──────────┼──────────┤│確│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634││││││號│││├──────┼──────────┼──────────┼──────────┤││判決確定日期│105.11.17│106.03.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271號(編號3、4定│第1120號││││應執行刑6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