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441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謝孝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居中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李居中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由該院以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故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債權僅得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並應受更生方案內容之拘束,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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