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23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非訟代理人 王儀鳳 相對人 王政芳
王仕昌 王傑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ꆼ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4年6月20日起概括承
受原債權人保證責任臺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下稱臺南七信)之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另由經濟部於96年8月16日核准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件聲請人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ꆼ相對人為擔保其與第三人 王方玉 連向聲請人之借款,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5,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2月19日起至133年2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ꆼ嗣相對人王政芳於93年2月20日邀同相對人王仕昌、王傑盈
及第三人 王方玉連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ꆼ3,000,000元ꆼ3,330,000元ꆼ3,330,000元ꆼ3,34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3年2月2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3年5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6,272,81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借據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王方玉連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第三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32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660│建│163.00│全部│├──┼───┼────┼───┼──┼─┼────┼──┤│002│臺南市○○區○○○段│663│建│6.00│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王政芳、王仕昌、王傑盈權利範圍各3分之1│└────────────────────────────┘┌────────────────────────────────────────┐│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32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3│臺南市北區西│臺南市北│2層樓房│10│13│32│27│平│鋼筋│7.│平│全│││10│門路3段20○號○區○○段│鋼筋混凝│2.│5.│.1│0.│方│混凝│07│方││││││660地號│土、鋼骨│72│28│8│18│公│土、││公│││││││造│││││尺│鋼骨││尺│部││││││││││││造││││├──┴─┴──────┴────┴────┴─┴─┴─┴─┴─┴──┴─┴─┴─┤│所有權人:相對人王政芳、王仕昌、王傑盈權利範圍各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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