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及二萬元(合計為三萬元),均由乙○○繳納現金後,分別將被告交保候傳。
二、茲以被告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被告逃匿,自應將上開繳納之保證金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