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聲字第四一九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歐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右聲請人間展期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展期至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七八號(延展清算期間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五號(延展清算期間至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八八號(延展清算期間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八號(延展清算期間至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八0號(延展清算期間至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四八號(延展清算期間至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查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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