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7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7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七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七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板手乙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二行「之板手」前增列「在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健康造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外,餘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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